實際操作中,當期認證發票,當期必須申報抵扣,否則以後就不用抵扣了。
下面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部分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