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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開辦費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間稱為籌建期,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化支出就稱為開辦費。開辦費的所得稅處理在稅法上有哪些要求呢?

開辦費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此,開辦費的所得稅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壹次稅前扣除

這種處理方式,不會在開始生產經營後帶來時間性差異而涉及納稅調整。

2、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選擇這種處理方法,自開始生產經營次月起分期攤銷,但攤銷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這種處理方法會有時間性差異,即開始時需要納稅調增,後續幾年需要納稅調減。

初始投資較大的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前幾年可能會產生比較大的虧損,而虧損的稅前彌補按照稅法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彌補,則不能繼續稅前彌補虧損。因此,分期攤銷開辦費,將部分虧損後移,可能會多稅前彌補壹些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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