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知道在有些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可以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如前面所提到的“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我想知道的是,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後,對補征的稅款要加收利息嗎?如何計算利息?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由此可見,在進行特別納稅調整以後,是要對補征的稅款加收利息的。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也有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給出了答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