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人以前的存款不需要交稅,只有公民有應稅所得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關於稅收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