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壹)管理機構、經營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和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業務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委托單位或者個人。,業務代理人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或場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