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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債務人公司以資產抵債的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壹般稅務處理為:

1.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以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並確認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2.債權轉為股權的,應當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相關債務清償利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已支付的債務清償金額與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收入。債權人應當根據收到的債務清償額與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繳納項目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將債權轉為股權時,暫不確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將由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其他相關所得稅項目保持不變。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規定,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應當在債務重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確認其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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