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條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第十三條
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各聯註明“作廢”字樣,各聯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