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規範增值稅發 ?票管理,方便納稅人發 ?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 ?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增值稅普通發 ?票,開具發 ?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 ?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增值稅普通發 ?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條外,其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