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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通過國內銀行以美元匯給國外中間商(個人)。我們單位應該代扣個人所得稅嗎?

對於2009年6月5438+10月1之前,外國公司在境外提供勞務的支付,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不需要為其繳納營業稅。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5日國務院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最新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了新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6月5438+2月05日發布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凡提供或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均為營業稅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由於接受勞務的單位在中國境內,所以要扣繳營業稅。如果在國外提供的服務是個人的,則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來是要為外國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但是在我國是否屬於勞務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這壹原則,雖然勞務報酬支付地在中國,但只要發生在國外,就應理解為來自國外的收入,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支付勞務以外的收入,則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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