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9〕178號)規定,納稅人除提供建築勞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或者租賃土地使用權外,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裏所說的機構,是指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單位: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2)設立結算賬戶可以準確計算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外承包經營支付的服務費,應開具分公司所在地服務業的發票,而不是總公司所在地的發票。
承包經營支付的費用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37號)所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增值稅改革”應稅服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