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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哪些機關可以行使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刑事偵查機關,承擔著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偵查,收集證據,進行訊問、搜查和逮捕。

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是監督刑事案件的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監督,審查案件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排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審查證據,排除非法證據,保證審判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其他機關可以依法行使偵查權,如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質檢等機關,在案件中負有具體的偵查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需要依法履行職責,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偵查工作合法、公正、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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