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壹)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未按時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的,需要繳納滯納金,並納入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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