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2. 其他個人(即是指自然人),不管妳銷售額超沒有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都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說沒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的個人。
3. 壹般情況下,在判斷是否需要辦理登記的時候,首先要判斷是否是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經常發生,則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即使辦不了工商營業執照,也需要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照章申報納稅;如果不是經常發生應稅行為,也就是偶然發生壹次應稅行為,這種情況下,自然人不需要辦理登記,但發生了應行為,則需要按增值稅條例繳納稅款。
4. 條例中所稱的“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是指按照條例的第十壹條的計算公式、第十二條的3%征收率來繳納稅款。自然人偶然發生應稅行為,銷售收入應看壹下是否低於增值稅起征點,低於起征點應予免稅。
5.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2.除第1款以外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