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規定,經登記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療養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類專業疾病預防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院(站)、婦幼保健。
本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根據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包括政府指導價和供需雙方按規定協商確定的價格),為醫療患者提供的列入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國家標準的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的衛生防疫檢疫服務。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