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2)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3)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②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④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