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行為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發生銷售回籠、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作廢條件的,作廢;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
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
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各聯註明“作廢”字樣,各聯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