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經稅務機關同意或者確認,以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被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在期限內,發現納稅人有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因此,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對未到期的稅款提供納稅擔保,但前提是納稅人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
上一篇:實習期間要交社保嗎?下一篇:稅務師中稅代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