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的稅收風險。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或者發現自身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自行調整補稅。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應當填報《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繳納稅款表》。
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啟動特別納稅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