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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和企業在跟蹤管理期間分別應該做什麽工作?發現異常企業是否可以自行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二條 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為導向,構建和完善關聯交易利潤水平監控管理指標體系,加強對企業利潤水平的監控,通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和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促進企業稅法遵從。

第三條 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的稅收風險。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或者發現自身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可以自行調整補稅。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應當填報《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繳納稅款表》。

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啟動特別納稅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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