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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罰款怎麽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辦理。並應由執行機關交入國庫。稅務罰款和作為法律制裁而由司法機關判處的罰金不盡相同。稅務罰款,是指納稅人偷稅、騙稅、未按時納稅等行為被國家征稅機關發現,而對納稅人處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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