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誌:隆生有限責任公司因未按規定辦理國稅及地稅登記,國稅局及地稅局遂要求其限期改正,由於該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國稅局對其進行了罰款。但不久,隆生公司又接到地稅局通知,稱其因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地稅登記被決定罰款,該公司認為地稅局的決定違反了我國行政法關於“壹事不再罰原則”。請問:地稅局能否在國稅局已對該企業罰款後再次對其罰款?讀者 趙樹光趙樹光讀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壹事不再罰原則的規定,指對違法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同壹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這裏的同壹事實和同壹理由是壹事不再罰原則的***同要件,二者缺壹不可。同壹事實是指同壹個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壹個違法行為的特征;同壹理由是指同壹法律依據。但根據妳反映的情況看,隆生公司未按稅法規定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登記是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機關,國稅局和地稅局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對該公司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由此看來,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就隆生公司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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