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虛開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各種發票的行為。在本罪的客觀方面,虛開發票的行為應包括四種形式:①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④介紹他人虛開發票。而“虛開發票”又可分為:①無實際貿易內容的虛開發票;②雖然實際交易內容已經發生,但開票金額與實際交易量或金額不符。虛開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壹。本罪的行為是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關於情節嚴重的界定,即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情節嚴重主要分為四類,即(1)100張以上的虛開發票;(二)虛開發票累計數額在40萬以上的;(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虛開發票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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