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65,438+0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上述條件的,交易雙方可按以下規定對其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重組交易各方暫不按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確認交易中股權支付相關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的,非股權支付仍應在當前交易期間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