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交易後壹個月內,買賣雙方應持房屋買賣合同等文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
2.在接到交易所過戶通知後,買賣雙方憑本人身份、戶口本、印章等辦理過戶手續。並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
3.辦理過戶手續後,買受人持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在三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登記。
4.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核實後,領取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