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擴展數據:
稅法壹般明確規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可以概括為:
1.按照工業品或者商品銷售收入計算納稅的,以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者受委托銀行收款的當天為納稅完成日;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日。
2、按應稅農、林、牧、水產品收購額計稅的,為支付收購價款的當天;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納稅的,為成交日。
3、按服務業征收營業所得稅,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信、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為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在進口環節繳納稅款的,為申報進口的當天。
5、納稅的具體環節,應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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