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類型、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變更生產經營方式、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資金)、變更隸屬關系、變更生產經營期限、變更或者增加銀行賬號、變更生產經營所有權以及變更其他稅務登記內容。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時;企業因重組、分立、合並等原因被註銷;企業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住所、經營地址發生轉移,涉及原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以及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和稅務登記註銷申請審批表,並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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