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受理是指納稅人前往辦稅服務場所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的非關鍵性資料不齊全,且不屬於不適用容缺受理範圍內的納稅人的,可以提出容缺受理的要求,稅務機關核對確認符合條件後,對即辦事項即時辦結,流轉事項進入流轉辦理環節,納稅人事後在規定時限內補全資料的涉稅事項受理制度。
二、分析詳情
容缺審批是指申請人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在申請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請材料欠缺的情況下,審批部門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承諾補齊的申請材料、時限和違反承諾的處理措施等內容,經申請人自願作出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相關次要申請材料,收件窗口依承諾先予受理或審批,部門根據已收取的主要申請材料先予辦理的政務服務活動,容缺審批分為容缺受理和容缺辦理兩種實施方式。
三、容缺受理和容缺辦理區別
容缺受理指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後,審批部門受理申請,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待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履行承諾後制發審批結果。容缺辦理指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後,審批部門受理申請,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先行頒發審批結果,再按申請人承諾時限收取補齊補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