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商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994年5月1調整為13%。現將《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以下簡稱註釋)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註釋中仍列明的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是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茶青經過篩選、風選、采摘、切絲、烘幹甚至堆垛後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執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的規定,而是按規定稅率征稅。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采摘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幹、揉撚、發酵、幹燥等工藝制成的初茶。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邊銷茶和摻有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壹般納稅人除“精制茶、邊銷茶和摻有各種藥物的茶及茶飲料”外,均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